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黎文富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诉讼时效限定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26 12:14)    点击:103

  离婚诉讼时效限定有哪些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 1、因胁迫结婚的 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推荐阅读:

  离婚诉讼

  离婚起诉书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黎文富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黎文富律师,黎文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黎文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43231415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黎文富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茂名律师 | 茂名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黎文富律师主页,您是第1714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