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黎文富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7-18 15:49)    点击:64

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认定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 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黎文富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黎文富律师,黎文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黎文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43231415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黎文富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茂名律师 | 茂名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黎文富律师主页,您是第1714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