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欺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7-21 13:40) 点击:58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欺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我国立法对欺诈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前,对欺诈认定的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我们认为欺诈的构成虚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此为认定欺诈的主观要件。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2)须有欺诈行为。此为认定欺诈的客观要件。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欺诈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不作为的欺诈,也即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可借鉴外国国外立法的规定,有条件地承认沉默可以构成欺诈,只要一方当事人存在义务相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某种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这是认定欺诈的因果关系要件。所谓错误是指针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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