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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在线咨询黎文富律师:涉外借款担保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1 13:46)    点击:79

 广东律师在线咨询黎文富律师:涉外借款担保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对于涉外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来确定。

  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种管辖。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民事诉讼法均确认这种管辖。涉外借款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承认这种管辖协议:1.协议管辖条款内容明确;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签约地、贷款人、借款人或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等;3.选择外国法院管辖而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规定的;4.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而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已约定选择外国或港澳地区法院管辖的涉外借款担保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约定接受某外国或港澳地区法院非专属性管辖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当事人选择外国或港澳地区法院管辖,且案件经该法院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对该裁决进行审查,然后裁定是否承认其效力;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的法院,案件已经外国或港澳地区法院受理或裁决,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把外国法院或港澳地区法院的裁定作为一个事实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判。

  当事人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借款担保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但如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或仲裁条款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仲裁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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