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广东律师黎文富13432314150:司法豁免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1 13:51) 点击:176 |
找广东律师黎文富13432314150:司法豁免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司法豁免权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豁免权。外交代表在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绝对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外交代表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从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到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其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②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法院有权管辖。所谓私人事务,主要包括: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与他人发生的继承诉讼;外交代表超出职务范围而从事商业活动所发生的诉讼。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我国对待司法豁免权问题采取的态度是:一方面尊重国际公认的民事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和有限制的原则;另一方面,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即如何确定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取决于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按此规定,我国人民法院首先应以我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为准则来确定被提起诉讼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从而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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